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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5〕11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31日
    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為加快推進我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發展,進一步簡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要求與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2014〕1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統一實施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審批但未完成基本建設程序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因實施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同步實施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納入其他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成后的其他建設,按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實施管理。
        城際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管理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城市重大公益性交通工程項目。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建設范圍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含橋梁)、管線、其他工程和各類建設活動,應服從和配合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確保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市政設施的安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部門應及時對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的其他建設工程提出涉及軌道交通建設、安全運營的相關要求。
        三、許可管理
        (一)許可依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或線網規劃、建設方案,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相應規劃許可階段的依據。
        (二)分類許可。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體的申請,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分類或分段、分塊予以規劃許可。
        (三)選址許可。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體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或線網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選址意見書。
        (四)用地規劃許可。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體提交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等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已出讓但未完成基本建設程序的土地內新建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該出讓地塊按原出讓合同確定的規劃條件開展后續建設和項目的竣工驗收。因新建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造成出讓地塊內建筑密度、綠地率、容積率等指標變化的,不影響該出讓地塊建設內容的各項驗收。
        (五)工程規劃許可。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體應當持使用土地證明文件、工程建設方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建設方案經審定符合規劃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使用土地證明文件是指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用地預審意見、引入社會資本投資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既有土地權屬主體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其他建設主體有權使用土地證明文件。
        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區間隧道工程,建設主體可持區間工程用地預審意見、工程建設方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工程建設方案是由建設主體依據工程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含建設過程中必要的修改設計)所提交的方案。
        四、公告和公布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應按有關規定組織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審批前將涉及相鄰利害關系人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地上設施工程建設方案組織公告,批前公告應在建設工程擬施工現場及所屬社區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建設主體已自行組織公告且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酌情縮短公告時間,但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告期含聽證申請時間)。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信息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及附件。
        五、批后監管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體應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因搶險或在允許使用的用地范圍內對下列事項進行優化調整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體應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地面出入口、風亭、變配電等設施(不含營利性設施)的技術性調整;
        (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在施工中與其他既有市政設施沖突且無法避讓需進行的調整。
        對規劃實施無影響的城市軌道交通先行建設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建法〔2012〕99號)第五條的規定責令建設主體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規劃核實
        地下隧道、站臺站廳、冷卻塔、出入口、風亭、變配電設施、車輛段、控制中心、運營管理中心等為城市軌道交通服務的主要功能設施的規劃核實,納入市人民政府組織的試運營前驗收,建設主體應在試運營6個月內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的測繪與地理信息等資料(數據)提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七、上蓋物業和原址復建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涉及上蓋物業等經營性項目的,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城市綜合體規劃建設管理導則(試行)〉的通知》(市委辦發〔2009〕79號)規定執行。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涉及沿線建筑原址復建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建筑原址復建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5〕52號)規定執行。
        前發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規劃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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